苗壮

苗壮

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1710013651

联系方式:185 5000 2022

苗壮律师,1990年生,江苏淮安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获民商法硕士学位。


工作经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研究处实习。2016年入职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2024年获聘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往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2024年获聘苏州高新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专长

专长于民商法领域,在公司控制权、股权诉讼及争议、股权架构设计、持股平台建设、股权激励规划等公司法领域;以及在不动产诉讼(商业地产及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婚姻家庭及继承事务、企业劳资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及大量成功案例。在经济犯罪辩护等领域亦有诸多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1)谢某与董某、黑龙江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代理谢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获胜诉;(2)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担任苏某某的辩护人,最终获得无罪判决;(3)马某某起诉“得物APP”要求确认“全新闲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格式条款无效案,该案涉及“得物APP”的交易模式合法性这一重大问题,得物公司一审败诉,我们代理得物公司进行上诉,并取得逆转胜诉;(4)苏州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系列案件,取得全盘胜诉;(5)全棉时代公司起诉苏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一审败诉,我们代理被告进行上诉,取得重大改判结果。

在公司诉讼领域的成功案件有:(1)苏州某智能装备公司控制权争夺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取得公司控制权并取得胜诉;(2)苏州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司法解散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系列案件中,代理被告方,取得二十多起案件的全盘胜诉;(3)苏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司法解散纠纷中,代理原告方,成功通过提起诉讼的户式,最终强制解散公司;(4)钟某起诉江苏某建设公司股东知情权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系列案件,代理被告公司,取得全盘胜诉,(5)无锡某电器公司与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代理被告方,当事人一审被判败诉,最终在二审程序中取得胜诉;(6)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股东重大争议系列纠纷,代理被告方最终取得胜诉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公司的控制权;(7)苏州某文化艺术培训公司与周某重大合伙出资纠纷中,代理被告方,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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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执业证号:13205201710013651

联系方式:185 5000 2022

苗壮律师,1990年生,江苏淮安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获民商法硕士学位。


工作经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研究处实习。2016年入职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2024年获聘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往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2024年获聘苏州高新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专长

专长于民商法领域,在公司控制权、股权诉讼及争议、股权架构设计、持股平台建设、股权激励规划等公司法领域;以及在不动产诉讼(商业地产及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讼,婚姻家庭及继承事务、企业劳资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及大量成功案例。在经济犯罪辩护等领域亦有诸多成功案例。


经典案例:

(1)谢某与董某、黑龙江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代理谢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获胜诉;(2)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担任苏某某的辩护人,最终获得无罪判决;(3)马某某起诉“得物APP”要求确认“全新闲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格式条款无效案,该案涉及“得物APP”的交易模式合法性这一重大问题,得物公司一审败诉,我们代理得物公司进行上诉,并取得逆转胜诉;(4)苏州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系列案件,取得全盘胜诉;(5)全棉时代公司起诉苏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一审败诉,我们代理被告进行上诉,取得重大改判结果。

在公司诉讼领域的成功案件有:(1)苏州某智能装备公司控制权争夺及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取得公司控制权并取得胜诉;(2)苏州某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司法解散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系列案件中,代理被告方,取得二十多起案件的全盘胜诉;(3)苏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司法解散纠纷中,代理原告方,成功通过提起诉讼的户式,最终强制解散公司;(4)钟某起诉江苏某建设公司股东知情权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系列案件,代理被告公司,取得全盘胜诉,(5)无锡某电器公司与李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代理被告方,当事人一审被判败诉,最终在二审程序中取得胜诉;(6)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股东重大争议系列纠纷,代理被告方最终取得胜诉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公司的控制权;(7)苏州某文化艺术培训公司与周某重大合伙出资纠纷中,代理被告方,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