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一审、二审 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使案件重新审理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2-07-05 | 1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再审申请人谢斌与再审被申请人董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分公司”)为沭阳县“江南枫景小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建工集团分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被申请人董建施工,董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梁大伟施工。其后,谢斌、董建与梁大伟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案涉脚手架工程由谢斌进行后续施工。谢斌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由于三被申请人拖延工程款,谢斌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290万余元及利息。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斌并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遂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谢斌起诉;谢斌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谢斌对一、二审裁定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案件难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后,就已经生效。对生效判决进行二审,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改判的概率仅仅为12%左右。因此,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何说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审本案,撤销原来二审裁定。这是本案的难点。


办案思路

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季兵律师、苗壮律师担任该案件代理人。针对上述难点,律师提出并执行了如下代理方案:第一,首先确定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总体上,确认以出现新证据、原审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三个方面着手。具体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阶段,我们以可视化的方式集中展现案件的事实及法律关系,清晰明了,法官一目了然。第三,提交包括沭阳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另案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作为新证据,以作为启动再审的重要依据。第四,在起草再审申请书时,针对原裁定每一个重大错误进行有针对的反驳,形式上列明原判决内容,再对此进行集中反驳,这样的形式让最高院的法官便于从细节上把握原审判决的具体问题所在。第五,在庭审中,我们面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询问,做到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并有效反驳了对方律师的观点。最后,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及时提交了全面的代理词,我们同时也与法官保持了有效的沟通。


判决结果

经过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提审本案,经审查后撤销了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案件取得了最终的胜诉。


法律文书

(2017)最高法民申114号、(2017)最高法民再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