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项目章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公司担全责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2-07-05 | 20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苏州高新区某钢管租赁站诉广州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等案

案情简介

苏州高新区某钢管租赁站(以下称原告)与广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签订三份租赁合同,向该建筑公司施工工地供应脚手架物资。因拖欠租金及租赁物,原告将被告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合同中字样为其公司名称的项目部印章及公章均系案外实际分包人私自刻制,被告并未刻制过案涉印章,合同及结算单中的具体人员亦未得到被告授权。故,被告否认了三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否认了对原告的付款责任。


案件难点

租赁合同中显示被告名称的印章在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均未备案,合同及结算单中签字人员与被告并无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被告举证其与案外分包单位、人员的分包事实证据等。所以,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与否至关重要。


办案思路

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季兵律师担任该案件代理人。在无法证明具体经办人员系被告员工或授权代表的情况下,必须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加以举证与说理。

第一、通过庭审向被告发问工地现场状况,包括项目部的设立、办公室的安排、工程告示牌的内容、分包商的披露、现场管理及责任人员的配置等。证明原告有理由相信与被告公司之间发生关系的总体外观,以及对工地分包情况确不知晓的合理解释,并且证明原告系善意无过失。

第二、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借法院调查函的形式向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查证工地现场印章使用情况、施工方人员岗位情况、施工方项目部成立情况等。证明从工程的中立角色——监理公司视角还原客观真实状况。

第三、搜集工地其他设备供应商有关文件,如塔吊机械商与被告之间对接手续,被告在政府监管部门的各项备案手续等。证明被告案涉印章确曾对外实际使用,且代表公司向政府部门作出意思表示。

第四、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仔细翻阅被告当庭提交的公司财务账册原件簿,找寻前后装订内容中对原告有利、能够当场反驳被告的关键证据。

综上,从办案思路到法庭庭审。把握法庭发问环节,配合多方多手段收集的证据,达成证据链条的闭合。


判决结果

上述三件脚手架租赁合同纠纷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均取得胜诉,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被告的上诉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最终,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原告到位案款合计1500余万元,包括全部租金、赔偿款及违约金部分等。


法律文书

(2015)虎商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

(2015)虎商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174号《民事判决书》

(2015)虎商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