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揭阳某建筑公司工程施工所需租用孙某某钢管脚手架等物资,因其结欠孙某某租金,孙某某于2012年初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协商达成调解,约定揭阳某建筑公司分期于2012年底前向孙某某支付完毕租金82.6万元,并就制约条款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后,揭阳某建筑公司仅支付租金10万元,余款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4月,本人介入恢复执行程序,作为案件代理人重新启动对揭阳某建筑公司(以下称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案件难点
自2013年执行未果终本后,本案尘封近四年,且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范围内身负数十件执行案,依靠一般查控手段难以突破。
办案思路
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张皓然律师担任该案件代理人。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具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开户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线索的技术手段。然而,本案已由法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必须找寻其他形式的线索,例如被执行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对外享有的债权等,进而依托法院的协助执行措施完成目标。拙正律师以特殊渠道并通过努力获取有关信息,六赴广东,至揭西、珠海、广州、深圳四地探查被执行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及对工程发包方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等高价值线索,随后依法申请法院对案外人予以止付、提取等执行措施并经过工程发包方异议程序等。最终,排查后在第一时间锁定被执行人的有效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
自介入代理恢复执行至2018年12月执行完毕,时间跨度一年半有余,最终执行到位164万余元,其中所得的利息(含违约金)金额已相当于本案起诉时租金请求金额,即租金82万元、利息违约金81万元。
法律文书
(2012)虎商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
(2018)苏0505执恢450号《结案通知书》